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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发布时间 : 2021-12-02 来源: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字体大小: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补偿类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退岗后按月发放)

    解除劳动关系时

    备注

    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

    因工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90%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5%



    3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0%



    4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5%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0%

    36个月本人工资

    24个月本人工资

    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5级、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6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60%

    30个月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15个月本人工资

    15个月本人工资

    8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9级

    9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10级

    7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0元/天

    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按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按月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因工死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符合领取资格

    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10%

    注: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说明

    1.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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