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361号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361号
当事人:蒋向曦
身份证号码:43010219**********
联系电话:177******77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房
联系地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南湖路******房
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天检刑意[2024]15号),称当事人蒋向曦受雷某(另案处理)委托在克拉美丽小区3栋109号门店制作五仁月饼(仿冒“巢娭毑”产品)并用于雷某对外进行销售,商标持有人长沙雨花区巢娭毑糕点店指认当事人蒋向曦存放在任某某(另案处理)场所的五仁月饼系仿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要求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周齐、胡林峰在查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相关涉案证据和资料后,于2024年4月25日就有关问题对当事人蒋向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蒋向曦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雷某(另案处理)的口头委托,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在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克拉美丽小区3栋109号门店生产五仁月饼裸饼,并提供给雷某,由雷某打包,贴好标签,包装成“巢娭毑”五仁月饼进行销售,当事人蒋向曦对于雷某销售仿冒“巢娭毑”五仁月饼是知情的。从202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当事人蒋向曦共计生产了1624斤五仁月饼,其中1434斤已经交付给了雷某(其中1234斤已按照28元/斤的价格收到雷某货款34452元,余200斤月饼未收到货款),剩余的190斤生产出来后还未交付,被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扣押在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克拉美丽小区3栋109号门店。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共计45472元,获利34452元。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去函,请求将涉案物品移送我局处理,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对方回函及移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生产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光盘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截取证据光盘资料中的部门讯问笔录和相关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5、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证明。
6、《关于请求移交涉案物品的函》及邮寄面单、对方收到截图各一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物品请求移送情况;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5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既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以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的规定;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取得被侵权人的谅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仅15天,对自己涉嫌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当事人的无证无照生产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452元;
2、罚款人民币75000元;
罚没款合计10945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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