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4〕363号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363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金素华家禽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T85N63M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莲芙生鲜市场负17号
经营者:金素华
身份证号码:43042319**********
联系电话:177******98
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4052911791002)显示当事人的电子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21748)不合格项目为:通用技术要求、置零准确度、偏载试验、称量检测、除皮准确度、除皮检测,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2024年5月28日被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电子秤的销毁照片。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了能正常经营,于2024年4月8日从老家携带上述电子秤(出厂编号为21748)并开始使用,截止至2024年5月28日停止使用。因当事人为农贸市场摊位,市场方统一配备了电子秤,其所购买的电子秤与市场方统一配备的电子秤是交替使用的,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检定不合格电子秤期间的违法经营额。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4052911791002)一份,证明涉案电子秤检定不合格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张贴退赔公告情况和已销毁不合格电子秤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违法事实的确认,以及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相关情况的说明;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57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摊位位于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莲芙农贸市场内,摊位规模小,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时间较短,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本着依据事实、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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