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安置工作,现将《利来w66最给利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收集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征求意见内容
本次为《利来w66最给利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的出台,特期待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
1、邮寄信函: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邮寄至利来w66最给利征地服务中心,地址:利来w66最给利新姚南路188号。
2、网络邮箱:请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发937714306@qq.com邮箱。
3、电话交流:请您拨打电话0731-85899825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征求意见的时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至6月19日。
附件:《利来w66最给利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利来w66最给利征地服务中心
2024年5月18日
附件:
利来w66最给利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维护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安置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因素。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征地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征地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安置对象应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的人员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安置权益。
第五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已享受过征地安置待遇,但原采用留用土地安置方式予以安置的人员除外;
(三)除高校、职业院校毕(肄)业、刑满释放原因以外,将户籍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及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士官;
(五)因就业、买卖、租赁房屋,流转、租赁集体土地等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等方式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形除外;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以获取征地补偿安置利益为目的,通过婚姻方式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不予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征地安置对象认定截止时点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第七条 征地安置对象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和初审。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形成拟安置对象名单及初审意见。
(二)会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将拟安置对象名单及初审意见报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形成征地安置对象名单;并在项目所在的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三)异议与答复。对征地安置对象名单有异议的人员,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征地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区征地服务中心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审核与公示。区征地服务中心将征地安置对象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项目所在的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征地安置对象资格。
第八条 对2020年1月1日前获取征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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